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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雾炮机抑尘效果****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17/05/22

  在现在生活中,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农业社会到工业文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间总是“零和”博弈的关系。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经过上百年历程,环境资源供给相对减少,而对其需求却在不断增加,资源的稀缺性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道路已走不通了,不保护环境资源,经济根本无法实现发展。我国应该走两者兼顾的道路,应该引进雾炮治理环境污染。针对国家环保标准,河南中豫瑞光机械有限公司较新研发的雾炮机,是工地抑尘的较佳选择。

  雾炮又叫做雾炮机,雾炮是根据风送式原理,先使用进口高压泵、微细雾化喷嘴将水雾化,再利用风机风量和风压将雾化后的水雾送到较远距离,使得水雾到达较远距离同时能够覆盖更大面积,水雾与粉尘凝结后降落,从而达到降尘目的。
  雾炮喷雾设备主要由风筒组件、俯仰调节装置、旋转支架组件、喷淋系统、底座、电控系统、辅件等几部分构成,整套设备使用方便,维护简便,接通水电即可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除符合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四条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除符合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五条 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物料运输时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整治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十八条 城区建筑施工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时,必须按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禁止施工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在整治范围内建筑施工中使用产生振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天向环保部门提出申报,并登记备案。

  (四)在环境敏感区进行产生高大声响及强烈震动的作业,如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路面切割机、混凝土电动震捣机械等,不得在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之间进行(中、高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需要确须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请环保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五)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在施工场地内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同时应积极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六)提倡文明施工,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在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号,装卸建筑材料应轻搬、轻放,严禁乱抛、丢建筑材料,避免和减少噪声排放。

  (七)严禁在施工现场采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提倡轻哨、手语指挥的文明作业方式。

  (八)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噪声的监控管理工作,把好文明施工关。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污染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运输中泄露、散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堆场和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当日22:00到次日6:00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中、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

  ****十四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国家环保标准对建筑工地、矿山工地、水泥厂等具有粉尘污染的场所,河南中豫瑞光所制作的雾炮机,在抑尘效果和抑尘距离上都****的达到环保标准的要求,彻底做到了降尘降温的效果。欢迎广大客户前来考察订购,销售热线:崔经理1583815268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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